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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可否单方变更姓氏?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14)     点击:342

  

  离婚后子女姓氏可否单方变更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3年 10月离婚,三岁的婚生子张凯(随父姓)由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在2004年3月李某自行将张凯的名字改为李凯(随母姓),张某不满李某更改儿子的姓氏,便拒绝支付孩子的扶养费,纠纷因此产生。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权利私自变更儿子张凯的姓氏?张某是否可以因此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分析: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也就是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子女姓氏问题,也可以按照中国的风俗随父姓,法律不禁止子女另随其它姓氏。但是对于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能否私自改变子女姓氏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观点: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给孩子起好了名字叫张凯,这视同张某和李某对孩子姓氏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离婚后李某凭自己享有监护权的条件将孩子名字改为李凯不妥,李某属于单方改变当初达成的一致意见,且监护权与被扶养人的姓氏无关联,故李某不与张某协商就更改孩子姓氏的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张某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扶养费,因为支付扶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且支付扶养费与孩子姓氏变更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如果张凯长到成年人(18周岁以上),张凯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随父姓或随母姓或者其它姓氏,他人不得干涉。实际生活中类似纠纷很多,比如一方将被监护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其纠纷的参照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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